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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公司为获励资金 行贿官员被罚30万

※发布时间:2018-11-2 2:04:3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确保企业能够得到淘汰落后产能励资金,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属羊的今年多大副总经理找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万景峰帮忙,在企业获得420万元的励资金后,二人向万景峰行贿42万元。昨日,西固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两名负责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初,王某某根据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杨某某的安排负责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励资金一事。为了确保能够得到淘汰落后产能励资金,2011年7月中旬,杨某某与王某某一起约见当时主管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万景峰,并表达了希望万景峰能够帮助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并获取中央财政励的想法,同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万景峰励资金的10%作为好处费,万景峰遂答应帮忙。2011年7月底杨某某与王某某为了让万景峰帮忙疏通关系,在兰州地质宾馆送给万景峰2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底杨某某在得知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万景峰的关照下成功获得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励资金共计420万元的消息后,为了感谢万景峰,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在百合花宾馆按照之前的承诺送给万景峰好处费22万元现金。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励资金,由其代表人杨某某决定,与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共同以单位名义实施了行贿的行为,行贿的资金从单位账户中提取,获取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励资金也归单位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及成立。被告单位于庭审后主动缴纳大部分罚金,确有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多次表示,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